為規範我校學士學位論文管理,推進建立良好學風,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嚴肅處理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4号)以及《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實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廳函[2013]2号),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向我校申請學士學位所提交的本科畢業設計(論文) (統稱為學位論文),出現本辦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士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一)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的;
(二)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他人寫的;
(三)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
(四)僞造數據的;
(五)有其他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
第三條 我校實行學士學位論文查重制度,根據畢業設計和畢業論文撰寫方式的不同,主要采取網上查重和專家組查重的方式進行。對畢業論文,采用整篇幅網上查重;對畢業設計,網上隻查重畢業設計說明書,畢業設計圖紙則通過學院、專業的專家組進行查重。
我校學士學位的查重工作由各學院具體負責,查重結果報教務處備案,教務處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抽查。
查重工作應在各學院規定的學士學位論文答辯前進行,經檢測,複制比在30%(包含30%)以内的,視為檢測通過,可直接參加學位論文答辯;複制比在30%以上的,視為檢測未通過,學院要求學生限期進行修改,修改完成,再次提交學院,進行二次查重,二次查重後,複制比在30%(包含30%)以内的,視為檢測通過,參加學位論文答辯,複制比仍在30%以上的,由學院教學指導委員會審核,并給出具體審核意見,确定學位論文答辯資格。
第四條 向我校申請學士學位人員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由他人代寫、剽竊他人或者僞造數據等作假情形的,學校可以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獲得學位的,學校可以依據相關規定撤銷其學位,并注銷學位證書。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處理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布。
存在上述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學位申請人員為我校在讀學生的,學校可以依據相關規定直至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為已獲得學位在職人員的,學校除給予相應處分外,還應當通報其所在單位。
第五條 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的人員,屬我校在讀學生的,學校可以依據相關規定直至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屬我校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學校可以依據相關規定直至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六條 指導教師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指導的學士學位論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學校可以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以降低崗位等級直至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七條 學校将學士學位論文審查情況納入對學院學生培養部門的考核内容。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假或者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學校可以對該學院予以通報批評,并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對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學院負責人進行問責。
第八條 發現學士學位論文有作假嫌疑的,學院應将該學位論文提交相關的學位評定委員會進行調查核實,學位評定委員會将做進一步的認定。必要時可以委托專家組成的專門機構,對其進行調查認定。
第九條 學校在對有學士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學位申請人員、指導教師及其他有關人員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将調查情況和拟處理決定告知當事人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處理決定書應當送交當事人本人。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按照有關規定,向學校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第十條 學校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結束後的30天内,填寫《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備案信息表》,将處理情況通過教育部在“中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信息網”(網址:www.chinadegrees.cn)建立的“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備案信息平台”報教育部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司備案。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2015-5-19